刑事訴訟翻譯活動按照形式可分為同步口譯和書面翻譯兩種。同步口譯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通過語言、手勢或者其他表現形式進行的即時同步地翻譯活動,例如訊問、庭審中的翻譯、手語翻譯等;書面翻譯是指對刑事訴訟活動中的文書、書面證據材料等進行的文字翻譯活動,相對而言書面翻譯較口語翻譯更加有跡可循,即時性不強。通過制發規范性文件對聘請翻譯的案件范圍、翻譯人員的權利義務、翻譯人員的回避問題、翻譯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告知、翻譯活動審查與記錄、翻譯活動的監督與救濟等進行明確規定。天津市各級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翻譯活動重視程度普遍提升,執法辦案中聘請、使用翻譯更為規范化,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得到強化。其次是參與刑事訴訟翻譯活動的翻譯人員素質有所提升。天津市檢察機關對參與刑事訴訟翻譯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了規定,要求要具備互譯能力,熟悉特定法律術語,具有參加翻譯活動的條件等,提高了刑事訴訟翻譯人員的準入門檻,為翻譯活動的高質量奠定基礎。